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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319、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8、危险化学品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 )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31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 )的罚款。
3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 ) 。
31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中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类。
3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 )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31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31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的行政处分。
311、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 )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