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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行规》第80条:使用故障(事故)按扭办理区间故障复原时,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查明区间空闲后即可办理,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记明使用原因。
101.《行规》第79条:一切电话中断后使用书面联络法行车时,有关行车凭证的交接不需停车办理。
100.《行规》第79条:半自动闭塞区间优先发车站在电话中断前发出的列车,未得到邻站到达的通知或确认区间空闲,优先发车站不准向区间发出列车。
99.《行规》第76条:对于填写的凭证,车站值班员应认真确认并与助理值班员(外勤)或指定办理行车的人员逐项核对、复诵,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名印后,方可送交司机(需交付司机的调度命令按规定一并交付)。
98.《行规》第76条:行车凭证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工整,凭证内容如未按规定使用或有涂改时,均应作废,另行填写。
97.《行规》第76条:行车凭证应当在进路准备好之前填写完毕。
96.《行规》第74条:电务人员检修闭塞设备使用故障(事故)按钮、复零按钮、总辅助按钮时,不请求调度命令,但须按规定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无论使用几次,只须登记1次。
95.《行规》第74条:故障按钮每使用1次登记1次。
94.《行规》第70条:电务部门在提报站内信号设备停用施工计划时,不须说明是否影响区间自动闭塞设备使用;在车站办理信号设备停用施工登记时登记清楚即可。
93.《行规》第70条:车站控制台停电或无显示,车站值班员能够通过TDCS设备确认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时,车站按规定准备好进路后,口头通知司机发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