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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
1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
109.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0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
10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 )
10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10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