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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账及相关单据、票据整理报告等汇总原始凭证及数据信息保管5年。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纸质票据保管期限为3年,其数据信息保管期限为5年。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营业单位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客货票据和统一的客货运输业务信息系统计算核收运输费用。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电子票号。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旅客票价、行李、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或发站计算核收到站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退还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输费用可动用运输收入进款。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营业单位和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必须按日填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做到科目正确、账款相符,收支平衡。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承担。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结账后交款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