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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分别独立、毫不相干的关系。
对触碰Ⅱ类安全红线的人员,给予离岗检查、停职1个月及以上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无需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无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单位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视情况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