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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新单位认定。
根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内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在企业兼职( 任职)。
根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