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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甲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甲害怕受刑罚,没有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一天傍晚,甲在一僻静的胡同口遇见一位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时,附近有人走动,于是甲匆忙逃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甲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治疗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窗外警车轰鸣,怕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甲欲杀害乙,在持刀猛砍乙头部数刀后,感到后悔,立即又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但乙因失血过多死亡,甲属于犯罪中止。
甲某日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钱包。抢劫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邻居,遂将钱包送还被害人,声称是开玩笑。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开枪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