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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3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 )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25.连续停止取水满( )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2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23.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22.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