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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 ),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调度。
49.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 )或者( )。
48.从事工程建设,占用( )、( )、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7.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 )、和(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46.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5.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 )、( )、( )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4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 )和( )、( )和( )加以限制。
43.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 )和( ),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 )、( )、( )以及( )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41.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 )、( )和( )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