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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侵占、盗窃或者抢夺( ),( )、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5.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 )、的原则确定。
5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 ),鼓励( ),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5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 )、( )、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52.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 )和( )制度。
51.国家对用水实行( )和( )相结合的制度。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 ),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调度。
49.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 )或者( )。
48.从事工程建设,占用( )、( )、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7.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 )、和(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