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分批检查
B、 联合检查
C、 配合检查
D、 一方检查
答案:B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A、 分批检查
B、 联合检查
C、 配合检查
D、 一方检查
答案:B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A. 计量
B. 计划
C. 规划
D. 限额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A. 第五十八条
B.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C.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D.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解析:解析: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A. 劈裂灌浆
B. 高压定向喷射灌浆
C. 充填式灌浆
D. 混凝土防渗墙
解析:本次回答已被终止
重新回答
A. 移民安置
B. 水库修建
C. 河道整治
D. 农业灌溉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道题。 **题目:** 判断题的题干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三检制’,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复检、质检单位核检。” **答案:** 答案是 B(错误)。 **解析:**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实有“三检制”,但这里的描述并不完全准确。“三检制”通常指的是三个步骤: 1. **施工单位自检**:这是第一步,由施工方自己检查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复检**:这是第二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复核。 3. **建设单位终检**:这是第三步,由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质量检查。 题干中提到的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复检、质检单位核检”。这里的问题在于,“质检单位核检”并不是标准的“三检制”的一部分,通常是由建设单位来进行最终的检查。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类比: 想象你在做一份报告,有三个步骤: 1. 你自己先检查一遍(施工单位自检)。 2. 你的同事帮你再检查一遍(监理单位复检)。 3. 最后,你的上司会再次确认这份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终检)。 因此,正确的“三检制”应该是: 1. 施工单位自检 2. 监理单位复检 3. 建设单位终检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知识点!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道题。 题目是关于水文学中的一个概念:降雨转化为径流的过程。具体来说,题目提到的是“同一流域”,即相同的地理区域内,降雨量相同的情况下,雨前的土壤含水量不同会如何影响最终的径流量(即河流等水体的水量)。 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你有一个花园,里面有一些泥土。现在你要给花园浇水。 1. 如果在浇水之前,土壤已经很干燥(比如几天没有下雨),那么当你浇水时,大部分水分会被土壤吸收,用于植物生长或者保留在土壤中,流出的水很少。 2. 反之,如果在浇水之前,土壤已经很湿润(比如刚下过一场大雨),那么当你再浇水时,土壤无法吸收更多的水,因此会有更多的水直接流走。 回到题目: - 当雨前土壤蓄水量大(相当于土壤已经很湿),那么降雨时土壤无法吸收更多水分,更多的雨水会变成径流,流向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 相反,如果雨前土壤蓄水量小(相当于土壤比较干),那么降雨时土壤会吸收较多的水分,减少地表径流。 因此,雨前土壤蓄水量大的情况下,损失的水分少,更多的雨水变成了径流,使得径流量增加。 所以,题目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正确
A. 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
B. 主体工程建设验收规程
C. 分部工程建设验收规程
D. 单位工程建设验收规程
解析:解析:来源:《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A. 过水围堰
B. 不过水围堰
C. 横向围堰
D. 纵向围堰
解析:选项解析:
A. 过水围堰:这种围堰设计允许水流通过,通常用于河道整治或水位调节,但不涉及与水流方向的具体相对位置分类。
B. 不过水围堰:指的是围堰将水流完全阻隔,使施工区域干涸,便于施工。同样,这个选项也不是按与水流方向的相对位置来分类的。
C. 横向围堰:指的是围堰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垂直或近似垂直,用于截断水流,形成干地施工条件。
D. 纵向围堰:指的是围堰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平行或近似平行,用于分隔不同区域的水流,可能用于河道的分期施工或分区导流。
答案解析:
根据题干要求,围堰按与水流方向的相对位置进行分类,因此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按水流方向相对位置定义的围堰类型。横向围堰(C)和纵向围堰(D)正是按照围堰与水流方向的关系来分类的,所以正确答案是CD。选项A和B是按照围堰是否允许水流通过来分类的,与题干要求的分类标准不符。
A. 承包项目
B. 生产经营项目
C. 场所
D. 设备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
A. 水污染物排放
B. 环境控制
C. 污染物排放总量
D. 水体污染
解析:解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