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问: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相关题目
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规定的限值。
1、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1、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1、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1、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1、根据GB 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1、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