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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按照规定打刻新的原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若上述痕迹不足以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不应简单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挂车(无纵梁的除外)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在办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摩托车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1、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