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的业务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不可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上岗前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机动车查验的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查验员资格证书。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选择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或公安内网服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1、查验智能终端应提供设置固定查验区域功能,未经授权禁止在固定查验区域外进行查验。
1、金属卷尺长度不小于3m,分辨力不小1mm,主要用于测量部件尺寸参数。
1、查验包应配置伸缩旋转镜、轮胎花纹深度尺、平面放大镜、VIN码信息读取仪器、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装置。
1、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1、按规定应经强制计量检定的查验工具,经过检定后可以一直使用。
1、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