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1、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审核岗。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擅自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为查验不合格车辆办理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相应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机动车查验的,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其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在其整改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其恢复业务办理。
1、对业务办理中需要收回的号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收回后自行销毁。
1、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经车辆管理所民警查验员授权后可以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非民警查验员代为查验。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的业务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不可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上岗前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机动车查验的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查验员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