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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机动车存在被盗抢、走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集嫌疑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及零部件编号,比对盗抢库、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应联系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企业进行核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调查期间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全过程,并制作现场笔录。
1、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嫌疑机动车强行驶离的,应当记录嫌疑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特征等信息,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1、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48小时内审查完毕。
1、查验不合格的,查验监督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1、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查验员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查验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指导、监督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教育工作。
1、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其负责人应为中级查验员或者高级查验员。
1、初级查验员查验的车型为: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