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1、车辆管理所应当组织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业务的日常检查,每月明查暗访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每季度完成对辖区全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查。
1、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除外)。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不得兼任登记审核岗。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的具体查验业务范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1、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本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后,应当安排开展调查。
1、查验监督岗承担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民警中级查验员以上资格。
1、经查验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合格证等凭证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等情形时,查验监督岗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违规类型、情形、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上传整车、违规项目及询问笔录等照片;属于进口机动车的,还应记录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