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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1、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后出厂的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均应当符合《通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1、对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机动车产品,自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
1、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1、机动车虽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