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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建筑面积超过250m2时的中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 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长度大于( )m 时,应在房间两端各设1 个出口,长度超过60m 时,应增设1 个中间疏散出口。
226.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其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该门应采用( )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25.升压站内的建筑物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直小于1.1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总净宽度不应小于( )m 。
224.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个。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223.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m。
222.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h的防火隔墙和1.50h 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余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 )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等其他类似情况,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220.在丙类生产建筑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l.OOh 的楼板与工艺设备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 )级防火门。
219.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及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m3 ,储泊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18.办公生活建筑内设置厨房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他的不燃性材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位置应远离辅助生产用房。厨房上层有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 )m 的防火挑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