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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228.升压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升压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时,或升压站电压等级为220kV 及以上时,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成环有困难,布设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
227.建筑面积超过250m2时的中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 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长度大于( )m 时,应在房间两端各设1 个出口,长度超过60m 时,应增设1 个中间疏散出口。
226.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其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该门应采用( )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25.升压站内的建筑物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直小于1.1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总净宽度不应小于( )m 。
224.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个。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223.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m。
222.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h的防火隔墙和1.50h 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余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 )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等其他类似情况,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220.在丙类生产建筑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l.OOh 的楼板与工艺设备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 )级防火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