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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并且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应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