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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并且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