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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规定。( )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
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
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