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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按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与公司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间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支付其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用品、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不续签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