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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铁路地界内按照铁路管理机构划定的距离设置,铁路地界外,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米。
142.限高防护架设置的净高(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立交桥(涵)下实际净高( )mm至100mm,并与限高警示标志一致。
141.排水沟封闭,防护栅栏跨越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采用混凝土柱或金属网片等封闭网封闭,封闭网缝隙不得大于( )mm并根据排水流量进行设计,设计时应考虑防止杂草等物可能堵塞封闭网等。
140.允许速度Vmax<120km/h的线路封闭高度不小于( )m,允许速度Vmax≥120km/h和通行动车的线路封闭高度不应小于2.2m。
139.铁路部门安设的防抛网应设置在上跨铁路桥两侧栏杆部位,其高度自桥面人行道底部起不低于( )米。
138.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 )m处。
137.凡“铁跨公”立交桥下净高不足( )米,通行机动车辆的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相关标志,立交桥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机动车辆,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限高,限行相关标志。
135.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 )类。
134.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
132.邻近营业线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 )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