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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本地人民政府承担。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指出,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