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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的原则进行迁移。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须计入审批时间内。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指出,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