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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计入审批时间内。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迁建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哪些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