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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新址建设工程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组织验收。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其他气象台站迁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拟迁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可以不出具代理委托函、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申请内容有变更,应当重新申请。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