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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于限期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A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