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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的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