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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