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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须后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确实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关闭监控、报警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静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