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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上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可以免除继续赔偿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责任追究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无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