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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2个月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授课的基础上,可以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其他人员或邀请安全监管人员、专家等讲授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和专业技术方面的内容,可以替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动员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可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扎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学规章制度,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章守规,杜绝“三违”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