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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可以采用英文。
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2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可以重复抽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出厂时,只需附有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出租、挂靠、转让施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也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超过一百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