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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理,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内权属企业累计3人及以上工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审议或通报。
权属企业在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累计2人及以上工亡的,原则上给予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降级、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建议,提请集团公司决策审议。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权属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主要有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微小事故的处理要重处罚,重对策,对员工未主动第一时间上报事故、隐患的应建立处罚制度。
各权属企业对所有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事件,根据事故管理层级均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将处理结果及事故伤害损失工时上报集团安全数据平台。
各权属企业对发生的新增职业病、重伤事故,要依据集团公司及各权属企业的管理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备案。
对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导致工亡事故的外包协作单位,业主单位终止其承包合同,且不予补偿,并责令外协单位无条件退场,列入集团承包商安全生产黑名单,且该外协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允许在集团范围内承担任何项目或被聘用。
为强化基层班组建设,提高班组安全自控能力,使员工养成良好安全行为习惯,各权属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班组安全自主管理流程化体系和班组安全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
各权属企业每年要定期对外包协作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估,建立承包商黑白名单制度,要让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到位的外包协作单位与公司共享发展成果,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外协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否决一年的安全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