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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特种作业、( )、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
承包单位项目部按规定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 )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 )、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
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 )、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 )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