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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可以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支解以后分包给第三人。
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员工完成经营任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需要关注他们的身心状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 )措施,并向( )。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行使哪些职权( )。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 )或者( )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