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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 )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加油(气)站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10.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个班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h。
9.( )级风以上(含( )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8.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得小于( )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m。
7.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且应使用( )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
6.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 )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 )。
4. 动火作业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3.距离动火点( )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清除距动火点( )m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