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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