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营业机构及各级清分中心假币收缴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营业机构应将收缴的假币按()全额解缴至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按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假币解缴。
一次性发现假币()张(枚)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个人或单位主动上交的假币,金融机构应该( )。
客户签字后的《假币收缴凭证》,一联交客户保管,一联(),实物视同会计档案随传票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再查询时中国人民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涉及假币鉴定的,收缴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货币进行(),对假币进行(),()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假币收缴凭证》是持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若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若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