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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机构从鉴定机构取回并按双倍退回被收缴人,同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涉及假币鉴定的,对已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真币的,营业机构应从鉴定机构取回,并按面额为持有人兑换完整券,同时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
假币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认可后,就不能再申请货币真伪鉴定。
假外币纸币如同假人民币一样需要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对假人民币纸币,须在假币正面左边水印窗处竖向加盖红色油墨的“假币”字样戳记;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红色油墨的“假币”字样戳记。加盖的“假币”字样戳记须清晰、完整。
假币收缴过程中,持有人对收缴的假币有异议可以将假币递出柜台一部分给被收缴人查看。
人民币硬币在流通过程中出现裂纹或裂口及划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文字、数字、图案之一受损,影响辨别面额或真伪。
人民币硬币在流通过程中出现裂纹或裂口及划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币面出现划痕,径向深度大于 1mm,单个划痕长度大于 2 mm,且累计长度大于标准周长的 10%。
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是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变色变形,文字、数字、图案模糊,规格、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硬币。
一张人民币纸币损坏为2部分(含)以上,通过粘贴等方式,按原样连接的,不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