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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对存放的危险品,要最大限度减少存放时间, 及时联系有能力的单位依规处理,防止在铁路站区发生问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对于查获的危险物品,可以按照危险品性质分为一般性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隔离存放、分类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危险品存放场所须在侯车室附近,便于存放,与火、热、电源隔绝。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危险品存放场所或区域要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存放场所要保持通风、干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存放的危险品禁止与工作人员物品混放。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铁路检查发现的能保管的危险品和超量携带的限量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可代为保管15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列车终到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站车安检查获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的通知》(铁总公安电〔2018〕37号)规定,其他危险品和超量携带的限量物品,安检人员应劝携带者(托运人)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代为保管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