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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615
单选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于2月10日发货,由乙在接收货物后15日内结清款项。若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即要求乙公司先支付价款。乙可以( )。

A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使先履行抗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民法典》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关知识点:

甲未发货乙可行使先履行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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