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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5.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4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 )
4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
4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3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因个人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应由过失从业人员承担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责任。( )
3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37.持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同时负责司索工作和信号指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