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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单位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应急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检维修的时,可以关闭用于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