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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收单机构为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
194.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
19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19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191.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190.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189.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24小时。
188.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紧急情况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
187.签发支票付款人名称可以不记载。
186.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