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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银行在办理销户业务时,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无需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215.银行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应当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14.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213.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0元人民币。
212.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21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无效。
210.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209.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208.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20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错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