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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严格执行国家执法要求,对政府明令禁止和关停的违法矿山、违法建筑、非法运营企业等,坚决落实停电、断电要求。加强政企、警企联合,严厉打击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
25.严格生产核心业务管理,严禁二次核心业务外包外委,逐步提高自主实施能力。严格执行基建施工成建制骨干班组自有人员、核心分包人员、一般分包人员配置要求,严控危险岗位、高风险作业劳务派遣工数量。
24.严格队伍人员“双准入”管理,强化外包队伍安全评估,严格企业资信、能力审查和准入考试,用人单位、专业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培训、风险告知、现场监护等责任,严禁劳务分包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自带安全工器具、独立从事高风险作业。
23.严格“同质化”安全管理要求,省管产业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要与主业一致,承揽工程项目安全指标和管理要求要与主业一致。严格输变电工程建设风险辨识评估,从设计方案等前端环节压降施工安全风险。
22.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各级建设、设备、营销、产业、后勤等专业部门要落实把关责任,有关行为列入严重违章,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安全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资质方责任,纳入负面清单和黑名单。
21.严格工程项目承发包合规管理,严禁技改工程、电网建设、抽蓄工程、融资租赁、小型基建等各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资质借用挂靠等行为。严格公司施工、产业、科研等单位业务承包管理,不具备条件、承载能力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的,严禁承接相关业务。
20.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严禁降低安全门槛,必须将安全风险评估作为拓展新业务、投资新项目的前置条件,严控存在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审批。新建储能电站坚决做到“安全风险不可控不投资、审批手续未办理不建设、验收手续不齐全不投运”,在建在运电站存在十类重大隐患的坚决停建停运,经省级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恢复。
19.各级规划设计、建设部门要管住源头,严格执行各项反措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标准,加大差异化设计,严防前端环节产生和遗留安全隐患。
18.各级安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排查整治中的难题和困难,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督察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通报问责,并纳入业绩考核。对于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导致事故事件的,要顶格处理,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7.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落实管控责任,重大风险要由副总师以上领导牵头审核,专业部门要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安监部门要加强督察检查。涉及多单位、多专业的综合性作业风险,要成立由上级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风险管控协调组,常驻现场协调督导。
